为了提高执法检查的有效性、准确性、规范性,岑溪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的实践经验,走出了执法检查工作的新路子,实现了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化。
规定首先界定了执法检查的范围。执法检查是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对“一府两院”等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遵守、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活动。
其次,规定了执法检查的原则、程序与要求。执法检查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究实效的原则。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在年度工作要点中确定。执法检查以执法检查组的形式进行,其人员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根据需要吸收市人大代表、上级人大代表参加。检查组成员应当事先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执法检查组以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或者材料、抽样调查或者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执法检查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应当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写出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要作全面的分析,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三是明确了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在执法检查中,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认真接受检查,提供真实情况,并及时向常委会以及有关工作委员会报告自查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四是规定了执法检查的落实措施。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决定,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将落实情况,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委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或责成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限期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李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