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岑溪法院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加大对“老赖”的处罚力度,对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后,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申报财产,经查明其有履行能力的,对其予以罚款,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欧贻国与被执行人岑溪市益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岑溪市益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22300元给欧贻国。欧贻国申请执行。岑溪市益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予理会,既没有主动申报财产,更没有主动去履行给付义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查明其在银行有几十万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岑溪法院遂做出了对岑溪市益桂房地产有限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书。
2013年以来,岑溪法院做出该类处罚决定书已经有6件,这6件也已履行完毕,很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做为一个单位,对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都不管不顾,进入执行环节,依然对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对其进行合理限度的罚款是必要的。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进入法律程序的当事人,一定要重视法院的法律文书,对负有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更应重视。
(陈铭宜 林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