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与业务庭对接降低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3-01-18  分享到: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利益,实现调解结案案件案结事了,岑溪法院立案庭不断探索新思路,与业务庭无缝对接,通过对调解结案申请执行案件建立台帐,及时向业务庭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再做案件双方执行前的调解工作,如业务庭做工作后案件仍无法履行的才立执行案。
  2012年12月16日,岑溪市饮食服务公司到立案庭信访室,欲申请要求法院对(2012)岑民初字635号、634号、639号、637号4件民事调解案立案执行:要求四被告搬出铺面等义务。立案庭庭长吴辛平接访详细了解案情后,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四被告黄汝文、徐锦连、李文、梁永和到立案庭信访室,详细询问了四被告的意见,并作了相关法律解释工作,其四人表示愿意搬出铺面。但提出了调解书没有的内容,即要求岑溪市饮食服务公司返还其四人已垫付的养老金及押金,吴辛平庭长当即电话告知岑溪市饮食服务公司四被告的意见,岑溪市饮食服务公司认为主管部门不同意四被告的意见。
  2013年1月7日,岑溪市饮食服务公司申请执行(2012)岑民初字635号、634号、639号、637号民事调解案,立案庭接到申请后,向原承办的民二庭发出4份书面通知,要求再做该上述四案双方执行前调解工作,并告知四案有调解基础。在多方工作协调下,最终这四件案双方协议履行,最终避免上述四个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岑溪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立案庭不但把好案件立案第一关,同时也把好案件履行的最后一关,有效降低了调解结案案件的申请执行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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