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岑溪市法院对4件贩卖盗版音像光碟案进行集中宣判,对5名被告人以犯侵犯著作权做出单处罚金8000元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不等及没收涉案光碟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维洁、谢惠华、李惠燕、陈广海和庞丽霞为谋取不法利益,分别在各自经营的音像店内或在路边摆摊贩卖盗版音像光碟。在“扫黄打非”专项整治中,岑溪市公安局当场从上述被告人经营的音像店内及摊点处查扣1470张至897张不等的盗版音像光碟。
法院审理认为,王维洁、谢惠华、李惠燕、陈广海和庞丽霞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官说法:虽然我国法制水平日益提高,但很多民众的法律观念还有待加强,如对于贩卖盗版音像光碟、书刊的行为认识不够,总觉得是小事,没想到竟会触犯刑法。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根据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销售盗版音像光碟500张以上即构成此罪。
(郭益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