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牵手”岑溪市林业局 签署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10-29  分享到:

  
  为了加强司法审判与林业行政执法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纠纷争议,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继自治区高院与林业厅签署加强协调配合备忘录之后,经过磋商,岑溪市人民法院与岑溪市林业局于10月22日签署了《关于加强司法审判与林业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备忘录》。
  加强司法审判与林业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是全区法院系统和林业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的重大创新。在法院与林业局签订的备忘录中,双方确认在今后的工作中,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双方的合作:
  一、建立双方沟通会商机制。双方决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交流共享有关信息,及时沟通协调并妥善处理双方工作中遇到的与林业有关的诉讼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
  二、建立涉林行政执法及诉讼信息共享机制。双方积极开展司法审判信息和林业行政执法信息的交流共享,定期、不定期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岑溪市人民法院提供共享的信息包括:对可能涉及林业的司法审判工作动态、重大司法审判工作、新颁布的对林业行政、民事活动具有较大影响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全市林业诉讼案件收结案情况、司法建议情况等。岑溪市林业局提供共享的信息包括:新颁布的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重要的林业行政执法工作部署和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情况统计和分析;容易引起诉讼赔偿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等。
  三、建立双方学习研讨和工作交流机制。一是相互邀请参加各自组织的工作考察、法律培训等活动,增进理解,增加共识;岑溪市人民法院可邀请岑溪市林业局旁听法院有关案件的庭审;岑溪市林业局可邀请岑溪市人民法院派员就林业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问题到林业局开展调研,为更好地审理涉及林业的行政、民事案件创造条件。二是建立对立法、司法解释和制度建设的共同研讨制度,对涉及林业工作的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重大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根据需要,双方可共同组织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达成共识。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共同收集与林业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编发资料汇编;并对司法审判及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普遍、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探讨、交流。
  四、建立化解林业纠纷长效机制。推行诉前协调、诉讼协调、司法执行协调。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林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组织涉诉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协调,涉诉林业行政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的诉前协调工作。对一些涉及林业行政部门的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复杂诉讼、赔偿案件,法院与林业局应加强沟通,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通过协调最大限度地化解争议,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执行工作中,双方互相尊重司法和行政权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
  五、开展司法建议,支持林业局积极应诉。一是林业局选拔熟悉法律知识和林业业务并具有一定应诉经验的人员组建林业应诉队伍,依法参加诉讼活动,自觉、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二是在重大、复杂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中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带头树立法律权威。三是法院选择一些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和民事活动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林业行政机关人员旁听开庭审理,同时,共同开展林业涉诉案件的调研,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林业应诉工作。四是法院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林业行政执法、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需要改进或注意的共性问题,及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敦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同时将有关方面的利益诉求及时反馈至林业局,以便林业局及时作出反应,消除矛盾。林业局应按照《司法建议书》所提要求认真研究和查找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改进措施,并及时书面反馈意见,不断提高行政执法和管理水平。
  

(覃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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