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岑溪法院交通巡回法庭里,67岁的陶某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并握着法官的手感激涕零,一起疑难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经由该庭法官通过诉讼外途径得到了妥善解决。
8月15日,原告陶某向法庭提起诉讼,诉称于今年3月19日,其被曾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受伤,要求法院判决曾某和车主李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人民币合计1.4万元。
曾某应诉坚称自己没有碰撞到原告,是原告自己摔倒受伤的,因与原告相识,开车经过后又掉头回去将其扶起,自己是好心做好事反被诬陷。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岑溪市交通管理大队的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仅证明了以下事实:在事故现场道路上没有发现任何物证及痕迹,且经办案民警于当日在事故现场走访没有找到目击证人,陶某指出的疑似痕迹无法直接证明摩托车与陶某身体发生过碰撞,经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无法确认此交通事故成因。
原告陶某由于得不到曾某的赔偿,67岁高龄的老人家就经常往交警队和交通巡回法庭跑,找案件主办人痛哭诉苦,并且一坐就是一天。曾某由于家庭困难,并且坚称是做好事,丝毫不愿意让步。因双方各执一词,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案件处理陷入了僵局。
如何坚持以人为本,促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而不是一判了之。交通巡回法庭的法官决定跳出案件审理通过诉讼外途径寻找解决办法。从平时原告陶某的诉苦中得知其办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官决定从这一方向寻找突破口。
原告陶某的困难得到了其所在镇政府的高度重视,在镇政府、民政、司法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协调配合下,原告陶某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得到了报销,并且申请得到了大病医疗救助;同时,鉴于陶某当前的生活困境,经政府协调后民政部门承诺按照规定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切实解决了陶某的后顾之忧。原告陶某经过提起诉讼,由法官通过诉讼外途径为其解决了实际困难,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陶某感慨通过诉讼增添了幸福感。
(东波 李金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