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19时,被告蒋某驾驶某号牌微型客车与原告的亲人覃某驾驶的某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损坏、原告的亲人覃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覃某与被告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微型客车原属被告盘某所有,盘某于2007年11月将该车转让他人,但是未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1月被告蒋某从他人手中购买该客车,购车时也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客车未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蒋某赔偿丧葬费15921元给原告方,原告方因其他损失未获赔偿将肇事司机蒋某和登记车主盘某告上法庭,要求两原告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129436.5元。
6月25日下午15时,岑溪法院交通庭开庭审理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盘某坚称车辆已经在2007年11月份转让给他人,并约定由受让人办理过户手续,其对该车已经没有实际支配权,不应由其赔偿原告方的损失。另一被告蒋某称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应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自己有调解意愿但原告索赔金额过高,其本人经济状况实在无法承受。
主办人冼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但是意见分歧太大,调解工作一时难以继续进行。冼法官果断采取双方隔离调解的方式,将双方当事人分别引导到两个办公室进行单独调解,以稳定当事人的情绪。冼法官先进行原告方的思想工作,说明被告蒋某是农村人,其经济困难,可供执行的款项不足,虽然法庭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请判决被告方全额赔偿他们合理部分的损失,但是要考虑到被告蒋某的经济状况,判决生效的赔偿款可能会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如蒋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将耗费更长的诉讼时间,使他们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款以解孤儿寡母的燃眉之急。接着,法官到另一间办公室进行被告方的思想工作,法官明确告诉蒋某,如判决结案,判决结果对被告方是极其不利的,即使他们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全额赔偿,也将会一直被判决结果所累,直到他们付清所有赔款。法院会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使没有足额可供的执行财产,执行局也会定期进行执行工作,这将对其生活、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和拖累。
冼法官多次往返奔走于原、被告之间说理、说情、传达调解信息,原告方终于同意将索赔金额减为80000元。然而蒋某还是不能接受这个调解结果。被告蒋某坦言,自己的经济状况确实无法支付这笔巨额赔款。冼法官综合双方的情况,向原告方提出一个方案:由蒋某赔偿原告70961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15961元,剩余55000元,于2012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2012年10月30日前再支付25000元,如原告方同意这个方案,法庭竭尽全力做通被告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6月26日上午,被告蒋某送来了约定的第一笔赔款人民币10000元,并表示一定会尽快筹到剩余的款项,按时赔付。
(李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