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糯垌法庭多元调解促成连环案化解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2-03-19  分享到:

  
  [案情]  
  原告苏诚与被告苏家显系同宗叔侄,同为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服务部(下称岑溪服务部)[注:岑溪服务部办有营业执照,系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凉亭禽业公司)的下属机构]]代养凉亭三黄鸡的养殖户,并且原告苏诚与被告苏家显对代养行为向岑溪服务部提供互为担保,各方均签订了《岑溪服务部委托代养凉亭三黄鸡合同》。合同约定岑溪服务部委托养殖户代养凉亭三黄鸡并由公司负责回收销售、承担市场风险,养殖户负责饲养管理并承担养殖过程中鸡因病死亡、丢失等风险。2009年12月12日被告苏家显交纳了25000元担保押金后从被告岑溪服务部领养了5200羽凉亭三黄鸡。在被告苏家显养殖凉亭三黄鸡之前,苏诚向被告岑溪服务部交纳30000元担保押金首批领养5000羽凉亭三黄鸡,该批代养行为经结算养鸡利润为13000元。2010年4月6日被告苏家显将代养的684羽凉亭三黄鸡交还给被告岑溪服务部,余下的4516羽凉亭三黄鸡由于因病死亡等原因未交还。被告岑溪服务部对未交还的凉亭三黄鸡要求原告苏诚承担担保责任,并在2010年7月扣押了原告苏诚的押金30000元及其养鸡利润13000元。原告于2011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退回担保押金30000元及养鸡利润13000元。
  在将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被告凉亭禽业公司后,凉亭禽业公司称被告苏家显的偷盗肉鸡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102971.10元提出反诉。因诉讼主体及诉的标的、案由不同,法院不同意被告凉亭禽业公司该项反诉,让其另案起诉。凉亭禽业公司遂将苏家显列为第一被告、苏诚为第二被告,主张原、被告间签订的《代养凉亭三黄鸡合同》有效,对2010年4月6日被告苏家显只将代养的684羽凉亭三黄鸡(收回成本19371.3元)交还给原告岑溪服务部,余下的4516羽凉亭三黄鸡中除凉亭公司的技术员确认鸡因病死亡外尚有2513羽未交还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第三人所偷盗,因此根据代养合同条款的约定应该视为被告苏家显对不知去向的三黄鸡实施了偷盗,而被告苏诚对被告苏家显的偷盗肉鸡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扣减收回成本和被告苏家显的押金后为77971.1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  
  诉讼前者为担保合同纠纷,后者为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后者在送达后,被告放弃答辩期间要求与前一案同时审理。前者原告主张为被告苏家显的担保行为为无效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后者被告苏家显在养殖凉亭三黄鸡过程中,按其自己记录的养殖日志,间或有鸡病死,但在2010年4月1日被告苏家显与原告的技术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存栏三黄鸡尚有3197只,但至同月6日,除原告上门回收肉鸡时被告苏家显将代养的684羽合格凉亭三黄鸡交还以及栏内不合格的一百多只外,按其日志记载,被告苏家显对2417只鸡只是说死亡了无法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去向;但其提出鸡病死的损失凉亭禽业公司应与其共担,并由公司退回其叔叔的押金及利润。
  两案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被告苏家显方是事不关己的表示,只苏诚有委曲无法排解,好好养鸡不但利润没了连老本都搭上了,还面临着被告苏家显可能尚欠凉亭禽业公司款项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主张按合同履行。
  法官在庭审后分别征询各方意见,苏诚忧心如焚,苏家显听天由命;与公司方代表及律师谈农民的艰难,判决可能的执行风险,公司方表示,公司所扣对方押金不退回,多出的损失可以放弃。
  [处理]  
  案件的法律关系不复杂,判决作出也应该容易,互保合同有效,只要核实损失则可,但执行一定难。苏家显是刚涉足社会的年青人,无履行能力,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基于凉亭禽业公司考虑农户实际的义举,处理案件的方向就在苏姓叔侄身上,在阐明法律后果后还是得纲举目张他们之间的亲情、人情、世故。于是,法官庭后走访了养殖发生地的村委会、了解了事件发生的过程(被告苏家显交回684羽凉亭三黄鸡后与公司交涉其余鸡为死亡之事未果,曾对公司回收苏诚养殖的鸡进行拦截),也收集到原告、被告父亲为人处世的一些细节,知道被告父亲是一家之主,以种、养支撑一个大家庭,虽然是被告的名义与公司签订互相担保养殖协议,实际上家庭成员都参与的。从中,取得了对原、被告都具影响力的亲朋戚友的联系方式,再一一或多次请求他们帮助做案件叔侄的调解工作,法官则从中反馈、沟通、解释法律,不厌其烦。最终被告父亲答应支付苏诚为其家庭所作担保而被扣押之押金。原告苏诚与被告苏家显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苏家显自愿支付已被被告广西凉亭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服务部扣押的担保金30000元给原告苏诚,在2012年2月14日前支付5000元(已履行)、2012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8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7000元,如被告苏家显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苏家显自愿按总额43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从被告苏家显逾期付款日起有权按总额43000元扣减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其它的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受理费8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7元,原告自愿承担。
  担保合同案中,被告凉亭禽业公司无责任承担。凉亭禽业公司如其所愿,对其提出来的与被告苏诚、苏家显养殖合同纠纷案,其于2012年3月14日以已不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得到合议庭准许。
  连环案案结事了,无执行悬念。
  此外,苏诚多次提出,让法官转述其还想再养殖凉亭三黄鸡的愿望,认为较之本地古典岑溪三黄鸡的养殖,凉亭三黄鸡出栏快、个子大一、二、三两。法官正在与凉亭禽业公司岑溪服务部沟通,这是后话,苏诚可能实现愿望。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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