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顾农民合法权益,置中央`三农'政策不顾,竟然判决维持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我要组织一批农民逐级上访,直至问题依法公平合理解决。”
原告黄旭新诉被告岑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一案经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岑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后,原告情绪激动,欲激进维权,经岑溪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华一行释法明理,终于平息其激愤情绪。
黄旭新因无运输证运输自己饲养的虎纹蛙,被岑溪市林业局处以“没收非法运输的虎纹蛙41000只(重量4150公斤)及并罚款人民币182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黄旭新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岑溪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岑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并由被告岑溪市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岑溪市林业局不服,上诉至梧州中院。梧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岑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
黄旭新收到二审判决书,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情绪十分激动,认为自己作为残疾一名农民,自力更生搞农业养殖,在运输自己合法饲养的虎纹蛙过程中,仅仅因为没有运输证就被处以“没收价值9万余元的虎纹蛙、并罚18万余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示公允。况且无证的状态并非自己不去办理,而是自己多次申办却因国家法律法规漏洞而致无法办理跨省运输证。二审法院不顾农民合法权益,置中央“三农”政策不顾,竟然判决维持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他扬言要组织一批农民逐级上访,直至问题依法公平合理解决。
为了防止黄旭新组织群众激进维权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岑溪法院行政庭庭长李华打电话给黄旭新,对其作了详细、耐心的释法明理工作,劝其不要过激行为、要理性维权。为进一步了解情况,12月5日,李庭长再次带领合议庭成员一行主动下访,来到筋竹镇筋竹社区旭新家,耐心地倾听了黄旭新对判决提出的疑问和意见,针对其提出的问题逐一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释法析理,面对面做黄旭新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从法与情、理的角度对其做了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对其欲组织群众激进维权的想法进行了批评教育。经过近4个小时的思想工作,黄旭新认识到了自己言行的盲动性、危害性,表示虽然对判决结果不服,但不会再激进维权,会考虑如何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与方式解决问题,同时对岑溪法院行政庭法官来到他家中对其释法析理表示感谢。
(覃硕红 佘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