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集中公开宣判组织领导传销案件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11-02  分享到:

  11月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案件的彭厚武、徐永超、刘祥等6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依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彭厚武、徐永超、刘祥、徐伟峰、王桂侠、徐刘超经他人介绍先后来到我市,从事推销“海南华纳贸易有限公司”产品的传销活动。被告人通过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及推销产品份额,先后晋升为业务经理,组成了各自的伞下传销体系,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其中,被告人彭厚武直接或间接发展刘民民、张艳梅等下线人员共52人,销售产品份额289份;被告人徐永超直接或间接发展徐刘超、赵宝侠等下线人员共51人,销售产品份额279份;被告人刘祥直接或间接发展张文江、刘祥林等下线人员共37人,销售产品份额193份;被告人徐伟峰直接或间接发展陈小明、陈婷婷等下线人员共36人,销售产品份额215份;被告人王桂侠直接或间接发展王桂民、朱玉等下线人员共35人,销售产品份额203份;被告人徐刘超直接或间接发展刘玉环、徐峰等下线人员共48人,销售产品份额265份。2011年5月7日六被告人在岑溪市区北环大道267号出租屋发放下线人员业绩提成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彭厚武、徐永超、刘祥等6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该网络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六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均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
    

(梁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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