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宣判一起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来源:广西法制网 发布日期:2011-09-26 分享到:

庭审现场
9月26日,岑溪法院对被告人郑某雷、邓某二人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雷、邓某为了帮助肖某在岑溪市三堡镇古堆村非法开采稀土矿,并从中得到好处,于2011年6月中旬分别穿军装,携带伪造的假军官证,驾驶挂假军车牌的车辆,先后二次带领十多名穿军装的男子去该稀土矿山进行示威、操练,一边行进一边喊着部队的行进口令,致使当地的群众误以为该稀土矿是军队开采的。同年6月29日郑某雷、邓某分别穿军装,再次驾驶一辆挂着广K33028号假军车牌的别克牌轿车,持假军官证,冒充广州军区第42军的现役军人,陪同肖某去到岑溪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处理肖某在岑溪市三堡镇古堆村违法开采稀土矿的事情时,被该大队的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而案发。
岑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雷、邓某冒充军人去到他人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山招摇炫耀,并冒充军人去到矿产执法部门为他人非法开采的稀土矿山说情,骗取非法利益,损害了武装部队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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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梁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