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师恩如山。一“老赖”学生竟向老师借钱又不归还。
2012年3月,苏某瑜因资金周转紧张向其老师黎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月息,借款期限一年。因苏某瑜逾期没有还款,黎某将苏某瑜告至法院,追索本金及利息。2014年11月,法院判决苏某瑜应当支付借款本金168 582元及利息给黎某,并负责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共3670元。判决生效后,苏某瑜没有履行判决义务。
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敦促,苏某瑜仍无动于衷。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苏某瑜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瑜明知其作为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人,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后,不按法院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且在人民法院采取司法拘留和罚款的强制措施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苏某瑜积极履行了给付款项义务,确有悔罪表现,且是初犯,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