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任性转发视频会被抓?转发前请三思,不然小心“摊上事”!

来源:岑溪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8-08-27  分享到:

在微信群或者朋友圈内

经常会有一些新奇古怪或劲爆的视频

这时,总有那么一些人

一看到了就忍不住想立即转发

今天要介绍的这位主人翁

不仅爱转发网传视频

还会转涉恐视频,想搞事情?

近日,岑溪市岑城镇的谭某就因为在网上传播涉恐视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8年8月8日凌晨0时30分,谭某正在玩手机,此时手机微信某个名为A的微信群里,一个群友发出来了一个外国的涉恐视频,画面内容非常血腥暴力,看到后谭某就将该视频转发到岑溪本地一个接近500人的微信群里,随后谭某被群主踢出群。

2018年8月中旬,网警巡查发现,谭某在某微信群发布“涉恐视频”的视频信息,视频内容中宣扬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经岑溪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和城西派出所(合署)审查,谭某发布的这段音视频,主要内容极其残忍、血腥,主张以暴力、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属于典型的暴力恐怖音视频,岑溪公安机关马上传唤谭某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经查,8月8日凌晨,谭某将一段血腥暴力的视频转发到一个本地的微信群。

谭某对未经核实而乱发布涉恐视频的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岑溪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人员谭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的处罚。

近年来随着网络通讯的日益发达,各类违法的视频内容有了更便捷的传播渠道,社会危害更加凸显。

但互联网从不是法外之地,在没弄清事实真相前,随意编造、转发不良信息,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和群众恐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法律严肃制裁。

根据《刑法》寻衅滋事罪(第293条)、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第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第291条之一第2款)、侮辱诽谤罪(246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第221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377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433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等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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