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解决执行难”战役打响以后,打击拒执罪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效果逐渐显现。2016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20人,已作出有罪判决9人,受理自诉拒执罪案件1件。追究拒执罪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超过85%。
尽管通过打击拒执罪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效果明显,但仍存在以下几个困难和问题:
办案周期长、效率低。政法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矛盾,办案资源有限,公安、检察机关往往将执行工作视为法院内部事务,缺乏参与积极性,协同推进意识不强,监督制约机制缺位。同时,公检法三家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在认识上并不完全一致,沟通协调不畅,导致拒执罪案件办理周期长、效率低。
拒执罪追诉乏力。在注重结案率和执行到位率的考核机制下,追究拒执罪需要逐级汇报和收集整理大量证据、材料,而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也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程序更简单易操作,因此,执行法官缺乏追刑的积极性,不少符合拒执罪条件的案件,最终只是被处以拘留或罚款。
犯罪证据取证不力。法院执行局侦办拒执罪案件,手段匮乏,找人找物难,又受调查权力范围的限制,往往难以全面获取实质性证据。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对刑事犯罪的取证意识不强,取证专业技能不高,导致证据没有及时保存。
追诉途径单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拒执罪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条件的拒执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但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以及申请人自身取证困难等原因,通过自诉追究拒执罪的案件数量很少。目前,拒执罪的追诉绝大部分仍然以公诉为主。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公检法协同提升办案效率。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法院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打击拒执罪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拒执罪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共同研究协调处理疑难案件。公检法联合为拒执罪开通简案快审通道,简化拒执罪的办案程序,建立工作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公检法之间的沟通衔接,确保拒执罪能够及时立案、起诉和审判。
以制度推动打击力度。用制度统一拒执罪的适用,设置相应的监督机制,将追究拒执罪纳入执行法官绩效考评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激发执行法官的积极性。
强化执行干警证据意识。强化刑事审判庭对执行干警在拒执罪取证方面的培训,并讲授办理机制及实操经验,厘清拒执犯罪办理工作疑难点,提升移送公诉案件的针对性和成功率。同时,加大对信息化技术的投入,为发现和保留拒执罪的相关证据,提供技术支持。
鼓励自诉追究拒执罪。许多民事纠纷的双方都是熟人,发挥申请人熟悉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状况的优势,鼓励申请人通过自诉追究拒执罪,与法院工作优势互补,形成强大合力。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应一次性把提起“自诉”案件的条件、程序、需要的证据材料等,告知申请人,并帮助其收集和固定证据。(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