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蹲监并被处罚金

来源:岑溪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1-01-26  分享到:

庭审现场


龚某某组织“主神教”邪教组织,公开开展邪教活动,并发展教徒50人以上。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0年5月,龚某某开始信奉邪教“主神教”,并到岑溪市各乡镇宣传“主神教”,发展教徒50人以上,不时召集教徒到其位于岑溪市糯垌镇的家中开展祈祷活动、宣传主神教。2020年6月8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正在岑溪市南渡镇宣传“主神教”的龚某某抓获。到案后,龚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岑溪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某组织“主神教”邪教组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理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发展邪教组织成员50人以上,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00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龚某某组织“主神教”邪教组织,公开进行邪教活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院结合龚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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