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钟某到马路镇昙雅村走亲戚时,从村民覃某某(在逃)口中得知:计生结扎对象不用做手术,只要拿出1900元人民币就可以购得1份结扎证明,并声称可以帮办理结扎证明。尔后,钟某即从覃某某处以每份1900元购买结扎证明,并以2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先后向李某某夫妇等4对计生结扎对象各贩卖了1份,从中渔利。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数量达到三本以上,影响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告人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岑溪市法院遂依法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钟某作出前述之判决。
(吴汉北、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