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法院宣判首例行贿罪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9-12-30  分享到:

20091228,岑溪法院首例行贿案发生法律效力。该院20091217宣判被告人杨某通犯行贿罪案件,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杨某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这是该院判处的首例犯行贿罪案件。

被告人杨某通,19711月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系原梧州市济民医疗门诊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杨某通与其合伙人为了能在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承包、设立诊所、门诊部及变更诊所名称、经营地址,杨某通先后六次送给梧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邹某(另案处理)好处费人民币14500元,从而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了医政科的批准。

岑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量刑惩处。被告人杨某通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文中开头判决。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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