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与被告关某是岑溪市马路镇同村同组的居民。原、被告的房屋相邻并被一条大路隔开,被告的房屋比原告的房屋座落位置高。2009年被告在其屋前面道路边及房边建有几个卫生间、化粪池。该化粪池排出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水沟,流向原告房屋边的排水沟,造成排水沟臭气,蚊虫滋生,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及房屋旁边的责任田。原告在排水沟与大路边建挡土墙,阻挡了排水通畅,被告将高出大路面的部份挡土墙摧毁,引起纠纷,经村委、镇政府调处未果。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排放污水),排除妨碍,拆除占用大路所建的化粪池,恢复原告的围墙,赔偿原告的损失1000元。
被告关某则认为:被告所建的几个卫生间、化粪池所占的地是属于被告拆除旧房后所建,并不是占用相邻间的道路建化粪池,被告的行为没有影响到通行。原告所诉的排水沟是历史已形成的,原、被告及其他邻居的污水都是排经此水沟,造成排水沟臭气冲天,原告对排水沟不作修葺也有责任。原告把围墙建在相邻的道路上,属占用公用道路,影响了通行,村委及镇政府曾要求原告拆除占用相邻道路上围墙。被告没有侵害到原告,其提出的1000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院民一庭从接案后,决定从调解方面着手,多做疏导工作,全力做好矛盾调解工作。2010年7月27日在庭审的调解阶段,该庭采取单独调解与双方调解相结合,当面调解与背靠背调解相结合,耐心劝导与适当批评相结合的调解方式,拉近了双方的距离,达到心贴心的交流,到来午休时间也无闲暇顾,经过长达三小时多的说服教育,双方终于相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方同意自购排污管及接头将其化粪池的污水接出绕过到原告屋,原告也同意拆除占高出路面的围墙,对25元诉讼受理费经汇报院领导批准后,不予收取。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工作非常满意,法院不收到任何费用化解了双方的矛盾,都表示今后搞好相邻关系来表达对法院的谢意。
(赖德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