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某北以出卖饲养在水库的鸭子为诱耳骗取一宰鸭店老板信任取得预付款2000元,在共同去捉鸭途中伺机逃脱。半年不到,被被害人扭送公安机关。2010年9 月28日,被岑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某北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傅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