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大隆法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化解社会矛盾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0-18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岑溪法院大隆法庭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引导其在案件的庭前、诉前调解中唱主角,全程参与到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主动审阅案件材料、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民间、熟悉民情的优势,让民意有序地融入司法,最大限度促进案结事了。据统计,截止到9月底,大隆法庭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有6件,其中调解2件,撤诉1件,调撤率达50%

一、人民陪审员实行就近联系的原则。原则上主持调解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与案件当事人在一个辖区,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自身的优势和影响,熟悉本地情况及邻里关系优势,对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进行诉前和庭前调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大隆法庭在徐北昌庭长主办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人民陪审员李剑波(大隆镇西宁社区主任)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是邻村人的优势及丰富的调解经验,庭前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庭后又调动原、被告的亲属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使原、被告消除思想顾虑,认识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各自存在的不足,并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剖析判决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原、被告静下心来慎重处理婚姻问题。经过主办法官,人民陪审员和民一庭法官覃靖东、赖德孟的共同努力,一起离婚案的原告主动申请撤诉,夫妻和好如初。

二、根据案件类型选择陪审员。对群体性纠纷,一般由陪审员参与审理,提高案件审理的公开透明度,促进调解。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挑选热心群众工作、群众基础好的陪审员,增强调解效果。专业性强的案件,安排具备相关知识的陪审员参与调解,弥补法官某些专业知识的不足,做到法官与陪审员优势互补。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从群众中来的优势,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进行对当事人劝导,使双方当事人当庭化解矛盾,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

三、注重人民陪审员培训。邀请陪审员召开座谈会,介绍调解对于化解民间矛盾,提高审判效果的意义,增强陪审员的调解意识。从调解业务方面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引导陪审员进行庭审观摩、审阅案件材料、参与调查、评议、主持调解活动,让他们熟悉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方法,适应从陪审员到调解员的角色过渡,提高参与协调解决纠纷的能力。

(梁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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