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具有给付标的民事案件,在其判决、调解后,岑溪法院民一庭法官继续努力,加大和解工作力度,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收到了显著成效。今年1至10月,该庭自动履行率高达85%,履行标的额达694.4万元。
民一庭法官积极强化判后和解工作。他们抓住判决生效前的宝贵时机进行和解,既减少当事人上诉上访,又促进了案件的履行。据介绍,案件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得知了诉讼结果。在该判决生效之前,主办法官针对双方利益关切,在利益平衡上做足和解文章。一部分已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缴纳诉讼费之前,经过法官的努力,达成和解,义务方自觉履行给付。如韦某诉黄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后,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法官得知后,及时联系双方,结合具体案情,详细耐心释法析理,同时又对原告说明被告所存在的履行难等实际情况,劝说原被告作出合理让步。功夫不负苦心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黄某当庭履行完毕,黄某撤回上诉。该案的和解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快速实现,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而在调解结案后,民一庭的法官仍然在为促成和解而努力。在黄某诉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大部分财产都做了分割,但是,最后双方仅因一张婚后所购竹席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影响履行进度。通过多方调查,法官得知原因是双方当事人怨气未消,敌对情绪较重。了解问题的症结后,法官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从为人处世的情理角度引导当事人正确思考,使双方当事人最终和解。
抢抓机会促和解,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促进了案件履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钟雨婷 余祥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