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圆满完成裁判文书上网任务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0-12-20  分享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自治区高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规定》以及梧州中院2010年度工作部署要求,岑溪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多项有力措施,积极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自428号网站开通以来,该院2010年度裁判文书上网现已超过50%,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实际,该院制定了《岑溪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暂行规定》,一方面明确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奸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调解书外,其他均可上网公布;另一方面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审批制,主办人、部门负责人在公开上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批,然后将裁判文书副本及电子文本送网络管理员上网。与此同时,成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小组,形成了以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光霖同志为领导,专人负责上网公布,层层审批层层落实责任的管理模式。

做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必须把好三关:文字质量关、社会舆情关、符合法律规定关。裁决文书上网公布后,社会公众不仅可以看到法院对具体每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而且还可以通过阅读裁判文书了解法官的司法能力。这种能力既包括了法官对法律的解读与运用,也包括文字组织水平。裁判文书上网是一把“双刃剑”,它一方面体现了法院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践行司法公开的决心,有利于促使法院建设和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当今法官职业化改革尚未完成,特别是基层法院存在各种历史问题的社会大环境下,如何应对可能因文书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公众对法院形象的质疑,成为今后我们裁判文书上网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同时应该注意,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有一定范围,不仅要遵守《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且要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该法院针对上述三点情况,提出了如下应对措施:一、借审判质量效率年活动开展所取得的成效,结合活动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以活动小组成员为监督主力,敦促主办人与书记员共同把好文字质量关。二、规范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差错补正、对网民意见和疑问的回复及答疑、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检查通报制度、裁判文书上网的责任承担等相关办法,形成如何应对社会舆论监督的自我纠错协调机制。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奸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以及调解书一律不公开上网的同时,规范了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涉及当事人通讯地址、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和企业代码、证人姓名等涉密信息酌情删除,如刑事被害人的姓名应以“李XX”等代替,证人姓名亦然。此外,对于公开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不予公布。

2011年,岑溪法院将实现裁判文书上网达100%的目标,建立月报告制度,每月20号前将上一个月的生效判决书公布上网。力求借此契机有效地促进法院队伍素质的提高、推动司法公开目标的实现。

                             (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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