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因工伤与矿方发生纠纷,经岑溪法院民一庭法官的努力与对方达成和解的湖南籍民工李某领取了矿方补偿款,结束了半年多维权之路,高高兴兴地踏上了归家过年的旅途。
湖南省华容县民工李某于2008年3月到岑溪市升辉矿产品购销中心三堡沙村花岗岩矿从事花岗岩(下称“矿方”)开采工作。2009年11月23日上午李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矿口的石头扎伤,导致其右手手指、肩骨、头部受伤,矿方先后送李某到岑溪市人民医院、玉林市骨科医院治疗,矿方为李某付清了医疗费用。
李某痊愈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及评定为六级伤残。李某因工伤问题与矿方发生争议,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维权,经岑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矿方不服裁决而向岑溪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1年1月6日,岑溪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中合议庭了解到李某家有残疾妻子,生活较困难,而李某为工伤索赔已半年多住在旅店,打工所得积蓄也差不多花光,认为矿方不公道、社会不公平,有报复心态。针对这种情况,合议庭全体成员在庭前、庭审、庭后分别不厌其烦数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终于在2011年1月13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矿方已于今日一次性补偿李某因工伤所产生各项经济补偿人民币69000元,于是,出现了本文开篇的一幕。
(胡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