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出台《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1-19  分享到:

为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有效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2011117日,岑溪市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主要内容、程序、责任追究进行了全面规范。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范围。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扯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司法决策;凡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引起媒体炒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案件的立案、信访、审判、执行,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一是合法性评估。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作出司法决策和立案、审判、执行案件;是否符合中央、自治区、市以及上级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合理性评估。司法决策和案件立案、审判、执行,是否与全市大局合拍、协调;是否符合全市社会发展规划;是否满足和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是否平等保护了各方面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考虑了地区间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持续性和法院间的差异性。三是评估事项的安全性。该评估事项出台或实施后,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概率是否为零或极小;可能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时是否可控。四是可行性评估。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和案结事了的目的;能否为大多数群众理解、接受和支持。能否保持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时机和案件是否成熟;是否经过深入研究和严密论证。五是可控性评估。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其他影响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和程度之内。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本程序。一是制定评估方案,广泛研究论证。对于准备作出的可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扯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司法决策,应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采取向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行查勘、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掌握民意,准确判断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对于立案、信访、审判、执行案件易引发的不稳定问题,案件承办部门要认真全面掌握,深入分析案情,认为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在办案的同时进行稳定风险评估,提出预防和化解方案。二是分级管理,制定相应对策。对重大事项实行红、黄、绿三级风险管理。对分岐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司法决策,列入红级管理,暂缓作出;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当下推出有一定风险的司法决策,列入黄级管理,应认真研究不同意见,吸收其合理内容重新修订,待获得绝大多数群众满意,施行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对群众满意,条件成熟,稳定风险低的司法决策,列入绿级管理,加快推进实施。在重大、敏感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中,对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易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列入红级风险,应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在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调整办案方案,积极寻求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办法,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加强释法论理和诉讼调解工作,让群众认识清、思想明、感情通,在把握好时机和条件的基础上,开展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对于经过思想疏导,部分群众仍存有异议的列入黄级风险,应重新调整工作思路和办案方法,针对群众思想上的疙瘩重点做工作,尽可能把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和可控制、可处置的程度,继续开展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对于经过评估或疏导,社会稳定风险很小的列入绿级风险,应尽快地完成立案、审判、执行工作。三是及时跟踪反馈,加强宏观调控。应对已评估、审查,决定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展问题,及时处置解决,并密切关注决策延伸、辐射领域和相关工作,确保不产生连锁效应,不引发大的事端。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追究。对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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