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糯垌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村民状告村委会借款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3-15  分享到:

感悟:个案中对调解贯穿审理全过程的把握

 

201139,岑溪法院糯垌法庭把握住作为被告的村委会班子成员全部到庭重视案件审理的有利机会,庭审后进行调解,对该村全体村干部上了一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建议村委会班子在人民法庭临时召开会议商议对案件的处理。最终,案件成功调解,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11日,调解书送达双方。

1996521,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因村集体所有的天府矿因故要告状,但诉讼费用无着落,时任该村主任覃植强(2008年已故)和村委成员覃华社(也为现村委会班子成员)等人便向原告覃相登借款5000元,并立下“今借到覃相登人民币伍仟元正。作天府山诉讼费用。”的借条一份,落款单位沙村村委会,时间96.5.21,并加盖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印章,经手人覃华社签名。自借款以来,原告覃相登没有到过沙村村委会追讨还款。直至2010年年底才向村委追讨,未果,遂特别授权委托他人于201115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案件的审理和调解着实费了审判人员不少心机和精力,也充分体现当前岑溪法院倡导和实践着的和谐司法、全程调解、多元调解理念。

庭前工作奠定调解基础。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电话征询被告的意见,对辖区内基层组织多年来对法庭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村委会在涉及自己纠纷案时作出和平解决的表率。被告后来全体班子成员到法庭来说明了他们对案件的看法,认为借款与否、是否偿还、还了多少都是悬疑。现任村主任称,他19987月接管村委会从村支书到主任两届以来,就是去年与原告同桌饮酒,原告从未提出村里借有其钱。法庭即时通知原告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来,代理人无法解答上述村委的疑虑。后法庭长途电话与在广东深圳的原告联系,说明了村委的疑虑,对并不准备出庭的原告进行动员,希望他出庭说明十多年来有否追偿、为何村委换届三次了并不知的原因,也是向村委和全体村民有个交待,尽管现他举家在深圳谋生,但总会有归根之时。原告被说动当即表示按时到庭。

借助外力敲了边鼓。开庭前,同村所在的镇司法所所长进行了沟通,希望法庭与司法所调解实现衔接,促使案件调解解决。司法所所长同意协助。

庭前调解,疏导情绪。向提前到庭的原告提出期望,希望其实事求是陈述案件事实,尊重村领导。及至被告一出现在法庭大门口,原告迎上前问候、敬烟,双方称叔唤侄,笑容满面。法庭尊重村支书,征求其意见,说明了他虽是村一把手,但村务行政事务、出庭坐应诉席的是村主任,并提出由现村委会班子成员的原借款经手人同时出庭,查明案件事实。

庭审注重事实引导和法理释明。案情很是简单,标的也很小(借款当时可不是小数目,现今让没甚经济实体的村一下掏出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作为乡村基层组织的被告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村主任情绪却很大,称村委会前后都换届三次了,对村是否借款一无所知,今平白无故被告上法庭,去承担偿还上上届的借款义务,于法于情于理想不通。经过法庭调查就一张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双方再无证据,经原借款经手人覃华社出庭陈述、质证,借款事实存在;就十多年来原告是否主张偿还问题,1998年村委换届前,原告曾向原村主任及经手人问可否还款,被告知村现没钱还,等有再还。后原告因故失去人身自由七年,期间村里人说原告之妻曾找原村主任帮“搞掂”原告之事。现村主任19987月出任村支书时各村组请求清算村财务,但意见相左未作清算,至今一沓资料还封存在村里。辨论意见发表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详细陈述了借款该还的事理。被告还是坚持原来的观点。庭审中被告都不太愿意调解,单纯村主任也不能自己说了算。案件完全可以当庭宣判,由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受理费。考虑到和谐司法的要求,案结事了的目标,而且庭审中除沙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的村主任坐在被告席上外,村委会班子的其他成员全部到庭旁听了庭审,这是很好的法制宣传机会,把握得好案件定能案结事了。为此,庭审闭庭后,法官即转入庭后调解。

庭后调解说情、答疑、析法。说情,是针对原告,提升其热心支持家乡建设的赤子情怀,体谅村委的困难。顺着他闲话时说今天回来出庭,前后两天收入减少300多元,说明当前他对5000元并不急需,深层次的意思是借告状赢了官司增强自己的好运势,法官开玩笑地建议他是否同意由村同意还钱而他将钱作为支持村的公益事业,由村广为宣传?原告乐呵呵笑,说一事还一事。他最后提出若村一次性付款收八成好了。对村委全体成员,特别是村支书,重在答疑、析法。提炼了庭审案件事实,指出原告代理人的辨论意见的正确(满足代理人的自尊心和职业自豪感,让其积极参与调解工作),详细阐述为什么10多年后追讨借款还是要还的法理,并明确说明本案若调解不成判决的结果,一般是判决生效后给10天履行期限,告知生效判决的执行程序,执行费用的承担,也说明今天不当庭宣判的理由,指出据法庭了解,被告村委会对外承包的矿山有一定收入,财政对每个村每年下拨的村务经费是5000元,如果判决,生效判决必须执行以及执行措施。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调解是双方协商,有回旋余地。建议村委是否临时召开会议定夺,并将温情的调解室提供给村班子成员们。村委会很快回复,每年还1000元,五年还清。经磨合,最后达成协议:一、被告岑溪市三堡镇沙村村民委员会自愿在201112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给原告覃相登,如被告按上述时间还款,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本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逾期还款则被告自愿归还5000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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