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以和解方式执结一起七年积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5-09  分享到:

58日,在岑溪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历经七年的执行积案终于得以以和解的方式顺利解决。被申请执行人当场给付了欠款本金、部分利息及执行费共计21000元的大部分,并承诺余下部分在约定期限内主动付清。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了对法院工作的满意。

2002年,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文、陈某文、李某钊、李某文、黎某华五人合伙经营钛铁矿开采生意,申请执行人李某光预付了18500元货款向5人购买钛铁矿。后因矿山塌方5人生意无法经营,未能交货给申请执行人,所预收的货款也未予退还。李某光遂将五人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返还预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得到法院支持。然而,判决生效后,陈某文等5人并未如期履行相应义务。2004112日,李某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矿山经营不善,被申请执行人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5人互相推诿,执行一时陷入疆局。执行人员多方调查也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来连5被执行人也无法找到。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多次到人大、信访等部门上访,反映法院执行不力导致其合法权利迟迟未能实现。

今年初,申请执行人反映陈某文、李某钊均建起了新房,有还款能力,要求恢复执行。经调查,执行法官得知:李某钊所建房子出租给他人有租金收入,陈某文有一幢四层楼房,购置有高档家具和日用电器,具备执行条件。执行法官经多翻努力终于找到陈某文并将其传唤至法院进行教育,指出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为其分析风险成本。同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向其解说执行程序等执行知识,得到了他对法院工作的理解,申请执行人当即表示自愿放弃部分利息。最后,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某文自愿承担本案全部债务,同意支付欠款本金及部分利息和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1000元,并当场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全部付清,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至此,此案得到了顺利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

( 覃显芸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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