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法官释法调解一起“无效合同”纠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5-11  分享到:

违反政策买卖宅基地

 

2011510,一起经岑溪法院南渡法庭法官多次开庭、调解的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终于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2010310,原告龚某与被告刘某就刘某代其舅舅莫某管理的位于马路镇昙容社区木脚(小地名)旧屋宅基地签订了1份“住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莫某将该宅基地转让给刘某,再由刘某对该宅基地作价8万元转让给龚某,龚某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购地款4万元给刘某,余款待莫某或刘某办结土地转让审批手续后三个月内付清。后因莫某、刘某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且龚某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合同标的是集体土地,未经该村集体讨论,协议无效。龚某遂于201131将刘某、莫某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刘某、莫某返还购地款4万元。诉讼中被告刘某坚持认为其宅基地转让申请政府已受理且承诺予以办理,不愿退回4万元购地款给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情绪激昂,对抗性大,且被告莫某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任何草率的裁判都有可能在当时人间引起更大的冲突,审判工作开展难度极大。

经认真研究法律政策及本案特点,针对本案调解切入点,休庭期间,法官耐心细致地做被告刘某的思想工作,向刘某摆事实、讲法律,让其明白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的法律政策,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无效协议,没有要求原告继续履行的法律依据,从而使被告转变态度,接受调解。同时也向原告方讲明其购地款是给刘某所收,要求莫某也承担退款责任恐怕困难。最终,在法官多次努力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终止买卖合同;刘某退还4万元给龚某,并分期在两个月内付清;龚某自愿放弃对莫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告诫广大购地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要严格遵守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李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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