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的前身是岑溪市昌顺拉链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5月13日组建现公司,该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原告徐某强、翁某品等21人先后于某公司组建前或后陆续到该公司工作,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自口头约定各人的工作车间。2011年2月15日,被告公司实施转产培训计划,安排原告到广东省高要市四龙镇海鹏家庭用品厂进行培训,但原告不同意参加。2011年2月8日,徐某强、魏某朋等28人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争议向岑溪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于2011年4月7日向岑溪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费金、退回押金、保职金以及拖欠的工资。
该案受理后,院长张光霖、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钟涛非常重视该案,多次到民二庭与合议庭成员分析该案的成因、特点,指出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由于利益分歧,对抗性强,矛盾激烈,且该案是涉及劳动者的利益的群体性纠纷,处理不当极易诱发上访、闹访、群访等不稳定因素,并强调要多做调解、劝和、疏导工作,缓和双方对立情绪,争取双方互谅互让。为此,主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多次对原、被告进行对原、被告进行教育和疏导,耐心细致的宣讲法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矛盾最终得到化解。
该案的最大成效在于妥善的处理了群体性劳动争议,以保障劳动者权益作为服务经济内需增长的重要举措,最终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在审判中,应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注重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努力实现双方互利共赢。
(李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