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官电话做工作促成案件调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5-27  分享到: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经过岑溪法院南渡法庭法官庭后的多次电话沟通和做思想工作之后,于2011525日终于成功调解,双方当事人均露出满意笑容。

20101026日,本案被告覃某驾驶属覃家某所有的桂D2836*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马路镇昙容社区往旺庆村方向行驶,当驶至昙容至旺庆公路7KM+300M处,与本案原告岑某驾驶的桂DL696*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岑溪市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覃某与岑某均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岑溪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出院后原告经鉴定构成Ⅹ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覃某垫付医疗费2700元。被告覃某驾驶的桂D2836*号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岑溪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于2011418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覃某、覃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44336.21元。因桂D2836*号车已向中国财产保险岑溪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认为被告中国财产保险岑溪支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先予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各执己见,作为保险公司一方始终坚持按保险条例赔付医疗费限额不能超过1万元,并且医疗费已包含了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意见,而原告一方又不愿放弃部分请求数额,并且也表示在获得保险赔付款后不愿返还覃某垫付的款项。双方意见分歧大使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主办法官在庭后分析了本案调解不成的主要原因,于是“对症下药”,通过多次打电话,耐心与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沟通,做他们的思想工作,解释法律规定以及法院判决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上诉,而原告的赔偿款迟迟未能到位的法律后果。最后原告方先作出让步,表示放弃不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方也作出让步,双方在电话中达成了一致协议。主办法官趁热打铁当即定好时间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协议,最后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给原告,原告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即返还被告覃某垫支的2700元,诉讼费分别由原告与被告覃某负担。

案件的成功调解,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高度统一,得到各方当事人的称赞。

 (李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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