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属于一起相邻关系纠纷,自2001年岑溪法院判令原告岑某某应堵塞屋后卫生间的气头窗及厨房的油烟窗后,本案申请人甘某即于同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岑溪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己于同年10月5日履行了上述判决义务。但是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屋后卫生间的气头窗及油烟窗没有按墙体的厚度进行堵塞,只用三厘厚的玻璃堵塞不符合其申请执行的要求;此外,被执行人天井对上的采光大窗仍有油烟飘出也应堵塞。故申请人一直未认同执行结果及签字确认结案,反而不断上访。自2001年以来、尤其是2008年奥运维稳期间,岑溪法院多次派员就该案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做了大量的解释疏导工作,并书面答复了申请人甘某,该案已完全执行完毕,建议甘某不要再上访、缠访。但申请人甘某仍旧不服,四处找领导签名、督办及上访,要求法院要继续执行。
为平息申请人的无理上访和不断缠访,6月21日,岑溪法院主动邀请市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岑城镇法律服务所等单位有关同志,共赴执行现场对岑溪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评定等。经各方耐心解释和疏导,申请人甘某最终明白了事理,承认该案确已完全执行清楚,同意结案并表示不再缠访。被申请人岑某某亦为岑溪法院执行局法官耐心、热情、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所感动。
(谢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