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某朝与被执行人徐某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徐某坤不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金钱2800元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徐某坤还是以申请人胡某朝没有恢复道路原状(另案)拒不履行。而另一恢复道路原状案件是徐某坤作为申请人,胡某朝作为被执行人,判决书要求胡某朝恢复道路。
上述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人员邀请人民陪审员到现场进行丈量,并作被执行人家属的思想工作后,后者承认判决要求胡某朝修复了道路已经修复,但对于金钱给付仍有异议。执行人员明确表示对于徐某坤不履行给付金钱2800元的之案将予以强制执行。人民陪审员根据实际情况,从法理和人情角度劝说被执行人徐杰坤的家属。经过耐心的释法析理,徐某坤之妻承认是他丈夫不履行义务的错,同意于今年7月11日履行完毕。至此,双方的矛盾基本得到化解,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谢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