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原于一家由被执行人欧滨(广东省罗定市人)和陈某(罗定人)在本市归义镇思塘村经营的炮竹厂打工。2010年2月2日,该厂发生爆炸事故,将正在工作的莫某严重烧伤致贰级残疾。后经岑溪法院调解,欧、陈二人同意各赔偿5万元给莫某,除欧滨尚欠1万元外其余的均已赔偿到位。
今年,莫某向岑溪法院申请执行欧滨未给付的1万元钱。但是被执行人并非岑溪市居民,原案件审理完毕后已返回罗定老家。执行人员前往罗定多方寻找欧滨均未果,也无法查明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时无法继续执行。而莫某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极端困难,其家属多次上访,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要求给予解决。该院综合考虑了莫某的情况,及时为其办理了司法救助申请,五个工作日内即通过市委政法委向财政局申请拨付救助资金。
自2008年11月出台《梧州市涉法涉诉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后,岑溪法院依据相应的范围、条件、金额、程序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有效减少了涉执行信访案,化解了社会矛盾。而仅在2009年,该院就为4名当事人申请到3.1万元的救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