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法官以司法之手精心修补破碎亲情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08-26  分享到:

“泼尿”纠纷一波三折终调处

 

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基因“泼尿”事件引发一般人格权纠案,岑溪法院糯垌法庭审慎受理后,在审判过程中,随着案情的展开,突显在面前的是:虽原告是被告的亲弟媳,但两家积怨由来已久,原告与被告间的亲情在原告丧偶再嫁他人后视同水火,还渗杂有原告家族里的自恃和对被告的不屑;案件是在经村委会、派出所调处未果后诉至法院的。糯垌法庭的法官们在原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本可一判驳回诉讼请求了之,但能动司法、为民司法、公信司法的追求使然,法官殚精竭虑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连宣判前都不放过进行最后的调解说服工作。最终,“泼尿”纠纷经一波三折调解,被告认为情义值千金,同意补偿原告人民币300元,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捺印,同意不制作调解书。这是糯垌法庭法官以司法之手精心修补破碎亲情,尽最大力量增加和谐因素的一个典型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泼尿”与否起争议

原告诉称,原告的已故丈夫与被告黄某基为同胞兄弟。1994年原、被告共建水泥结构四扇屋一层,分家时写明各值一半。该房屋位于岑溪市糯垌镇某村村(某村村是区内评上的法治先进村)。20084月原告的丈夫因病去世,原告另嫁他处。2011527日原告回某村村管护果树欲把果子箩放入屋内,可是被告却将门关上不让原告入屋,并拿出半桶尿用勺泼到原告身上。原告当即向村委反映,又向派出所报案。某村村委的两位村干(其中一位是村支书)和糯垌镇新塘派出所的警察到现场教育被告,讲明房屋是原告的财产,应准其入屋,泼尿是污辱人格的不道德行为。但被告不敢吭声,不正视自己的错误行为。由于被告泼尿行为给原告精神带来巨大的创伤,使原告吃不饱、睡不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将尿泼到原告身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杀入个程咬金

庭前调解在调解室进行。调解前,原告的长女(已成年)亲热地搭着其亲伯伯(被告)的肩膀进入调解室。因立案、送达前对原、被告长期存在的争吵等恩怨有所了解及与派出所电话沟通,送达后也分别通过电话、村干部或代理人对双方阐释了法律规定、说明亲情的可贵,特别针对被告提升其作为男子汉、家族长者的担当责任和好男不跟女斗的气概,希望他实事求是陈述案情并拿出诚意修复大家庭关系。所以在法官开场白后,被告就表示与原告以往的恩怨不利于安定团结,在法官的见证下当面向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原告也接受了被告的赔礼道歉。与原告同来的几个妇女也无甚异议。原告情绪激动地唠叨彼此之间的长期的积怨,指责被告气量小、自私、阴毒,其长女温婉地多次说“妈妈少说些”。但被原告一句顶回“就你会叫我少说,事件发生后你妹还会买牛奶让我补身子”。恩怨说开去才好解开心结,关键是如何引导。在法官的从中疏导下,案件向法官原想象和平解决轨迹运行。因被告并不认同将尿泼到原告身上、认为泼出的为清洗装过化类液尿桶的水,同从派出所了解到的案情一致,无证据证实被告泼尿与否。证据不足,只有驳回或和解之解决方案。法官正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同意和解不是便宜了他!不同意和解!”调解室内圆桌侧突然响起与之前和风细雨般语言截然不同的粗哑唐突言语。发言的是个壮硕中年男子,并激动地发挥开去“赔礼道歉就算了?等我拿桶尿从他头上淋下我再说对不起!不赔个三五千,休想!”这样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以牙还牙的方式方法不是推波助澜、唯恐天下不乱吗?这个案外人当即被主持调解的法庭庭长请出调解室。始知这个人是原告的哥哥。但庭前调解也宣告泡汤。

庭审调解劳而无功

诉前调解失败后,为使程序合法,法庭开庭重新开始。

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前夫与被告黄某基是兄弟关系,原告徐某在前夫病故后已与他人再婚。黄某基两兄弟的父亲(已故)在岑溪市糯垌镇某村村的建起一幢四扇房屋分给两兄弟,前座按农村习俗长兄占左,后边则约定交叉分得。2011527日下午原告回到前夫家,因房屋大厅门(大厅共用)已锁上致使无法入屋,原告便用锄头等物撞开大厅的门,被告阻止原告撞门而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原告以遭被告“泼尿”通过其同村不同组的亲哥哥(前文中的“程咬金”)向村委会报告及向派出所报警。之后糯垌镇某村村委正、副支书和糯垌镇新塘派出所干警到现场进行调处。经调处未果,原告于2011530日向岑溪法院糯垌法庭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一个关键证据是原告提交的糯垌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该证明表述内容是原告被被告泼尿调处经过(也正是受理案件的依据所在),对该证据被告予以否认,强调并不得“泼尿”。原告对如何造成精神损害没有证据。在法庭辩论后的调解中,经“背对背”疏导,被告对法官承认拿了尿桶,尿桶装的是清洗先前装过化类池中液体后的自来水,只泼到了原告的跟前。与被告同来的一村民(老实巴交样)说到原告嘴犀利也“恶”,以前曾将拿着刀敲得其前夫头破血流还追赶了两条田垌。对化解问题的方案,被告对积怨的存在表示反省,对法官提出是否按农村习俗“挂红”之说适当补偿少量金钱作为红包给原告,原告不同意。基于庭审的举证、质证,无法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泼尿”侵权行为。况且原告也无法证实自己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原告强调,村委都认可的事被告都不承认,她不管证据如何,调解方案就是要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最少3000元。调解意见分歧大无法达成协议。

对关键证据的争执,法官为排除疑点,对村委会的证明法庭进行调查核实。结论是:该证明是原告为告状,写好证明后叫村委会盖章,时村委副支书及文书等认为不能盖章,但支书认为已经上门处理过的纠葛,证明内容连看都不看就将村民委员会的印章盖上了。即证明实为原告的自述,村干在双方纠纷发生后到现场,见到被告撞烂了厅门,未见到被告的“泼尿”侵权行为。该法庭调查询问笔录经第二次开庭出示,双方无异议。调解工作还在贯穿,但无进展。

庭后调解原告出尔反尔

案情并不复杂,处理明确,一纸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即可。理由在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举证规则的规定,原告对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泼尿的侵权行为,仅向法庭提供了自己的陈述,而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并且被告予以否认,基层村民委会、公安机关都没有认可侵权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再则原告诉称精神损害也未提供其精神有严重后果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也应不予支持。

一纸判决修复不了蒙蔽的亲情。针对立案前与原告的沟通,原告起诉的目的不外是借法院、法官教育被告。经两次庭审,经多次的电话沟通说法、讲情、析理,原、被告已经知道了到法庭诉讼的事实要有证据支持。被告对其不够大量的行为有所悔悟,也有修复破碎亲情之心、如果疏导得当,案件和平解决还是有希望的。

原告曾称如果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不获支持,要到上级、妇联告。如果真到妇联上访,借助妇联之力,她更可能服判息访。在原告达到初始目的下用什么方式可以打动原告让她撤诉?——真诚!法庭负责人也同原告一样是中年女人,将心比心去沟通,将法律规定从中阐述,让原告明白。后来原告说触了霉运。红包被告该出、“泼尿”后原告换去衣服一套该赔,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300元。法官认为值得继续在双方进行沟通。

被告并无电话联系,法庭每次找被告都要通过村支书帮助通知。这次是请村支书做工作,希望发挥被告男子汉气概,同意原告的要求。不愧是自治区法治先进村民委员会,村干有魄力。村支书隔日就告知被告同意了。法官将被告同意一次性补偿300元的意见转知原告,让她定时间出来签调解笔录和领补偿款。但原告大约半个钟又来电告知,说300元她哥哥不同意,没有过1000元都要800元。又说法说理一通。无奈原告同其哥哥意见。

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只能制作判决书了。在宣判前、在驳回诉讼请求未宣判前,法官仍不放弃对双方进行调解。原告在一纸“空文”和一定利益面前,选择了利益。案件尘埃落定。

司法之手修补破碎亲情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官以极端的耐心、爱心、慧心,将德化教育、心理疏导、社会评价充分运用,多为当事人着想,积极应对,加强与基层党组织的联系,利用法官的个人人格魅力去修补破碎的亲情,去唤回一个个迷失在歧途上的家庭,从而改善人们的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糯垌法庭法官探索利用司法手段修补破碎亲情的实践,也是落实司法为民的举措吧。法官们乐此不彼!

             (傅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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