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2月20日2010年原告何启新和被告陈某光、吴某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岑溪法院判决,由被告二人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等共计79124元,后何启新向岑溪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吴明华在判决生效后已下落不明,另一名被执行人陈某光每月工资收入仅600多元,除可每月提取当中的200元给何启新外别无他法。申请执行人何启新的情况很让人同情,他不仅在事故中失去双腿现在还没有钱安装假肢,妻子在案发后已离家出走,更是上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儿子又远在广东打工,身边无人照顾,家庭经济也非常困难。
岑溪法院执行人员得知何启新的情况后马上向院领导和政法委负责司法救助的领导汇报,积极为何启新申请涉法涉诉救助专项资金。最终,为他申请到了10000元的救助金。
自2008年11月出台《梧州市涉法涉诉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后,岑溪法院即依据相应的范围、条件、金额、程序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有效减少了涉执行信访案,化解了社会矛盾。而该院除为困难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外,更是采取了如为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等多项措施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据统计,2011年岑溪法院为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共计323729元。
(覃显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