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坚持阳光司法举行执行听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2-23  分享到:

1221日上午9时,案外人林锡枝对申请执行人李某英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提出异议执行听证在岑溪法院如期举行。这是该院落实“执行公开、阳光司法”的又一举措。

申请执行人李某英与被执行人广西金翔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协商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岑溪市大中路金翔御苑1#楼负一层的车库(房屋产权证号1009994、面积782.13平方米)使用权作价1240000元抵偿所欠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240000元,李某英自愿放弃其他利息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210元、执行申请费14800元。另外三案以广西金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中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岑溪农村合作银行、覃某芝、冯某棋均同意将上述财产抵偿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英债务,且各方均同意不需对上述抵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理。后岑溪法院依法裁定上述车库产权归李某英所有,并要求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11212日,案外人林某枝以该物业(即上述车库)已抵押登记在他名下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本院(2011)岑法执字第35-3号执行裁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第规定,为了审查案外人所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执行法官依法组成合议庭,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及第三人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到庭公开举行听证。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均提出了各自的主张及理由,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合议庭按程序规定组织各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和辩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到庭,且争议标的较大,最后未能调解达成协议,有待合议庭讨论评议后依法作出裁定。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进行审查,为了确认异议理由是否成立,举行听证是较好的办法,让各方当事人有理摆在法庭上,有证据在法庭上公开质证,既较能很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也有利于法院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决。                         

(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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