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创新行政审判工作机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2-31  分享到:

2011年是法院机制创新年,岑溪市人民法院行政庭深入调研,根据行政案件及其审判特点积极开展创新活动,重点从审判制度上进行创新,努力化解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今年没有因审判引发的上访、缠访案件,在案件审判程序完结后都达到了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积极践行“阳光司法”,把行政审判置于社会有效监督之下。(一)全面使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进行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属疑难案件外,一律使用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全年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案件达87%;(二)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力度,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全面的评说,引用法律条文进行说理释明,对行政争议的是非进行评断,达到以理服人的审判效果;(三)进行法律文书上网制度,按规定应当上网的法律文书及时发放到本院网站上,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年法律裁判文书上网率100%;(四)选择适当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监督部门的法律监督。

二、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将行政协调、调解工作贯穿于审判全程。(一)凡是诸如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类行政争议案件,都必须至少进行现场勘验一次,察看争议现场,明确争议范围及界址。(二)开庭审理前至宣判前都要积极引导双方进行协商,听取各方对行政争议的利益诉求,寻求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方案,点明协商、调解的益处,讲透诉讼风险,尽管由于今年案件特点的原因,协调、调解成功率不高,但对行政争议的化解起到非常有益的作用;(三)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把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原则贯彻于审判的全过程,审判人员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对公平解决争议及服判息诉是非常重要的,要求审判人员对待当事人要平易近人,平心静气倾听其诉求。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注意听取基层组织及群众的意见。审判人员利用下基层多的工作特点,尽可能广泛地接触案件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干部、群众及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听取他们对争议案件的看法,使得案件审理所认定的事实更能真实客观,判决更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例如,原告刘某林不服被告南渡镇政府的土地行政裁决案,原告刘某林的胞弟刘良元生前在九十年代初期便与第三人石先志对换了土地,当时俩兄弟分属不同一户,刘某林长期外出广东打工,生产组在分地时为其另分了一份土地,后来因刘良元病故,且用于调换的土地升值,刘某林在其兄弟叔伯的怂恿下对调换给石先志的土地提出争议而申请政府确权,由于调换土地的事情经当时的村干部,生产组的群众也知情,政府调查取证时取得了证人证言,但刘某林否认兄弟分户及调换土地的事实,认为政府偏袒第三人,合议庭在案件审理时进行广泛听取当地村组织、无利害关系群众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认定了调换土地的事实,维持了政府处理决定,当地群众对法院的秉公判决甚为维护,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李 华 佘卫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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