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重大非法经营烟草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1-12-31  分享到:

20111230日,岑溪市法院依法对一起重大非法经营烟草案公开宣判,对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到六年有期徒刑及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3月至9月间,被告人廖某强、黄某桂、杨某金、梁某勇、黄某佑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从每条卷烟中赚取0.5元至3元不等的差价。杨某金、梁某勇、黄某佑从岑溪市梨木镇、水汶镇、大隆镇等地的卷烟零售户中分别收购卷烟出售给廖某强、黄某桂,廖某强、黄某桂再将卷烟运到广东省广州市进行销售。廖某强、黄某桂非法经营卷烟金额1496886.5元,杨某金非法经营卷烟金额812018元,梁某勇非法经营卷烟金额679176元,黄某佑非法经营卷烟金额77480.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强、黄某桂、梁某勇、杨某金、黄某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其中廖某强、黄某桂、梁某勇、杨某金情节特别严重,黄某佑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廖某强、黄某桂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廖某强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桂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金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强、黄某桂、梁某勇、黄某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廖某强、黄某桂、梁某勇、杨某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15万元到6.7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黄某佑则判处单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

 (郭益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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