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受理一例新类型案件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1-11  分享到:

110日,岑溪法院立案庭受理一例新类型案件——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来源是原告李某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林某提出执行导议,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岑溪法院执行局作出了执行裁定,李某不服而以林某为被告形成新的诉讼,这是一种新类型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李某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是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原告,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本案是第一种情形。根椐案由规定,这种类型案件案由定情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这种案件具有特殊性,原告应当是申请执行人,被告应当是案外人,被执行人也可以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必须是对执行标的的许可执行,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回复执行,这是法律赋予申请执行人的一种实体上的救济途径。这种案件起诉条件与一般诉讼不同,必须是案外人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所作裁定不服的才可以起诉,而且起诉还要受十五日期间的限制。

 (封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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