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一传销人员主动投案获缓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4-05  分享到: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被告人舒光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有主动投案等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舒光某、王某某先后从外地来到广西岑溪市,从事以推销“深圳木易田贸易有限公司”产品为名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3800元购买1套西服或者1份化妆品才能成为实习业务员,购买第2份产品起价格为人民币3300元,且不再给产品。该传销组织人员通过直接发展下线人员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推销的产品份额的数量为依据计算而获得报酬,从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舒光某通过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又介绍王某某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时,舒光某、王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及推销产品份额,先后晋升为业务经理,舒光辉并成为经理室成员,组成了各自的伞下传销体系,成为该传销组织的管理者和组织者。

该传销案的案发颇具戏剧性。201195日,被告人舒光某在岑溪市明都新城某出租屋因与其他传销人员发生纠纷而报警,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舒光某报警而没有逃离,在现场等候警察。舒光某、王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岑溪法院审理后,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动投案,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了缓刑。

(刘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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