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人陈某与被害人严某经调解工作人员劝导、调解,双方自我剖析错误,终于互谅互让,签订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至此,陈某作出民事赔偿,取得严某的谅解,进而得到了法律的从轻处理。
2011年10月14日在归义镇石坡村石梯冲口,因陈某开的面包车辗死一只鸡,就赔偿问题与严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导致严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严构成轻伤。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依照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轻微刑事案件诉前和解的通知精神,组织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归义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达到如期效果。这是人性化执法的举措,减少了诉讼成本,实现了双赢,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梁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