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着力打造“愿意陪审、善于陪审”的陪审员队伍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5-07  分享到:

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理,以其广泛的代表性,职业的多样性,经验的丰富性,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岑溪法院用四项措施,打造了一支愿意陪审、善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队伍。

一是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在基层法院,法官、当事人等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认识不到位,就连陪审员本身也对其职责存在模糊定位。这种认识不足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不强,认为其只不过是一个摆设,不积极履行职责,“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争”。岑溪法院积极向受聘的人民陪审员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鼓励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主动发表对案件的意见,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就案情主动向合议庭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大都是各单位的在职人员和业务骨干,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必须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劳动付出与相应补偿的关系。岑溪法院同受聘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时常沟通,争取陪审员所在单位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案件陪审工作的支持。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的补贴经费,让人民陪审员愿意参与人民法院案件的陪审工作,积极履行好人民陪审员职责。

三是提高人民陪审员审案能力。增强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意愿,还必须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能力。岑溪法院注重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向人民陪审员赠送法律、法规和有关人民陪审的书籍;参与陪审案件前积极向陪审员介绍案情,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审理中可能遇到的难题,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保持主办法官与陪审员的互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审理案件能力。

四是规范人民陪审员陪审行为。人民陪审员从受聘于人民法院的那一刻起,就与法院有了具体的联系。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仅在参与案件审理时行使与审判员相同的权利,但人民陪审员这个称谓本身就要求人民陪审员不仅在陪审时要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平时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严守审判秘密,慎言、慎行,维护法院的形象。

目前,岑溪法院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率达到了98%以上,受聘于法院的陪审员不仅能够主动申请参与案件的审理,更能够娴熟运用法律,向合议庭献言献策。

(刘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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