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与被告欧某(经营木材生意的老板)一直是友好合作关系。2011年6月16日下午三时许,原告陈某受雇于被告欧某为其将木头装车,在装车过程中,原告在车上跌落致伤,导致其右锁骨骨折,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右肺挫裂并胸腔积液,因伤住院13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2万多元,但被告只支付了5000元,此后就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原告于5月12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7000多元。法院受理后,徐北昌庭长和主办法官蒋尚志了解到原、被告均与各自辖区的司法所长熟悉,29日,原、被告和赖自海、陈立南所长一起到法庭要求调解。双方对经济损失被告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原告在装车过程中不注意安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最多再赔3000元给原告,双方矛盾尖锐,徐庭长、蒋法官及两位司法所所长分别做原、被告工作。经联席会员指出被告处理纠纷之错误,陈述其做法违背为人处事的道理,更不利于双方友好合作关系;劝解原告要念及朋友之情,被告的做法确实有错,但只要其认识错误,诚心协商,经济赔偿方面也不要太苛刻,双方协商才有可能,原、被告才会很快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安心生产、生活。经过联席各方耐心释法,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该案成功调解,原、被告都非常满意。
这是由法庭与辖区司法所联动联袂成功调处案件的又一例侧写。自2010年大隆法庭辖区政法联席制度建立以来,大隆法庭通过辖区司法所参与成功调解案件近百件,已占到该庭受理案件数的20%,把大量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村屯。
(梁世忠 佘卫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