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法官深入调查取证切实维护受害人利益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2-07-05  分享到:

一起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却因为原被告双方对赔偿标准争议不下,导致该案的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岑溪法院交通庭法官多次到原告工作生活的地方深入调查取证,终于认定了赔偿受害人的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101027,被告潘某驾驶摩托车与原告梁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认为潘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杨某所有,且该车在太保岑溪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在多次要求三被告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主办法官接到案子后,即刻组织原、被告双方到场进行调解,但因双方一直就赔偿金额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原告的户籍性质农业人口标准计算争执不下,调解陷入僵局。

主办法官认为此案正确裁判的关键,在于调查清楚原告是否符合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根据原告诉称,其是北流人,自2000年起来岑溪工作生活,事故发生前一直租住在岑溪市玉梧大道莫某家中并从事石材加工工作,其收入来源和消费均是发生在城镇的情况。主办法官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住址、工作地址等信息,在事先没有知会原告的情况下,来到原告居住地和工作地进行调查取证。覃法官随机走进隔壁几家店铺,向群众出示工作证后说明来意,法官拿着原告拄着拐杖的照片,询问他们是否认识照片中的人,被询问人均表示认识,并对其常年租住在隔壁莫家,从事火烧板加工工作的事实予以证实。接着,主办法官又来到原告租住的房屋向房东调查取证,房东证实原告之前一直在隔壁叶家租住,自2009年开始租住在他家的事实。最后,主办法官还走访了原告工作过的一家石材厂,该石材厂的厂长证实原告自2006年起就一直帮该厂加工火烧板的事实。

74,岑溪法院交通法庭综合案情和走访调查事实,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各项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刘秀志   李嘉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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