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19日,“老赖”李某沮丧地在岑溪法院的拘留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书上签名,并在之后的三个小时内通过其亲属把应履行的197000元执行款项汇入法院执行帐户,全部履行其义务,规避执行的“老赖”终无法抵赖。
李某与岑某共同合伙经营一家石材厂,李某为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3日,正在该石材厂上班的工人黎某被石头砸伤,后经进行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达七级伤残。黎某与该石材厂协商赔偿未果,一纸诉状把石材厂和岑某告上法院。岑溪市法院一审判决石材厂赔偿黎某109639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11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岑某和石材厂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11656元。二审判决生效后,石材厂没有履行义务,黎某向岑溪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岑溪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却奇怪地发现岑某和该石材厂没有银行帐户及存款。法院果断地裁定追加其法定代表人李某为被执行人,但发现李某在银行也没有什么存款。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因为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该石材厂是正常经营运转,而且在2011年12月、2012年1月向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税款近万元,该石材厂还拥有4600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厂区内经常停放有三、四辆小车。法院执行人员分析被执行人是将石材厂的流动资金体外循环,在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执行人员立即采取措施查封岑某的小车,但岑某很快找担保人提供担保领回小车。担保期满后,被执行人岑某、李某仍没有主动履行。执行人员多次找岑某、李某要求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以已将石材厂的机械设备出租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将李某、岑某规避执行的情况向领导汇报,建议对李某、岑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和罚款强制措施,法院领导高度重视,在了解情况后同意采取强制措施。
2012年7月19日,执行人员和司法警察把正在该石材厂内安排工人工作的李某逮个正着。迫于强大的法律压力,李某通过其亲友向法院履行其交款义务,并积极交清罚款,争取减轻处罚。该案成功执结,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以来,岑溪市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严厉打击规避执行行为,针对各案的不同情况,重拳打击各种规避执行的行为,优化了执行环境,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
(覃 强 蒋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