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是岑溪市万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万某公司)的业务经理。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间,“万某公司”向岑溪市某大酒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电脑有限公司、某宾馆及甘某销售空调机、电视机等电器,被告人张某负责追收上述单位及个人的货款。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岑溪市某大酒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拖欠了万某公司货款的单位及个人均在不等的时间内通过被告人张某这个业务经理支付完毕了所有货款。被告人张某除了部分上交万某公司外,擅自将其中的149928元放进了自己的腰包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万某公司在发现被告人未将这十多万货款按正规手续上交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岑溪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岑溪市万某家电有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所在单位资金149928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己触犯了刑法,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罗天华 黄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