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期间,唐某、徐某等12名被告人时分时合,在包茂高速公路岑溪市收费站往梧州方向路段趁大货车爬坡速度缓慢或是货车停在加油站候车等驾驶人员警戒心理较为放松的情况下,由部分团伙成员强行爬上货车车顶、用刀具割破货车遮盖货物的篷布或是直接撬开货车车厢门将车内货物直接扔下来,其他没有爬车的成员则将盗窃得到的碧根果、山核桃、带壳杏仁、冰冻带鱼等干货搬运上自驾的面包车,然后驾车开往梧州市区进行销售。在团伙作案过程中,唐某、徐某等12名被告人盗窃金额为26050元到12000元不等,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情形,应依法在相应的量刑幅度进行惩处。
该起案件为岑溪法院审理的第一例作案人员较多、涉案金额较大的外地人员到梧州市岑溪高速路段针对高速公路上行使的货车进行扒窃的案件。考虑到严厉打击这种新型的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净化岑溪市经济建设环境,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着标杆性的警示教育作用,岑溪法院经过公正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各自的分工、涉案金额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罗天华)